3.為了一生的人際關係
3.為了一生的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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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生的人際關係

3.1

老年人有權擁有積極的關係生活。

3.2

老年人有權與任何他願意的人住在一起。

3.3

機構和社會對老年人有責任避免任何形式的監禁、隔離、隔離,以免他們無法與人口中各年齡層的人自由互動。

3.4

各機構有責任保證為有老人並打算繼續鼓勵同居的家庭提供支持。

3.5

機構和社會有責任透過探訪、接觸和認識老年人的親人或與他們有情感關係的人,保障老年人的情感延續。

範例和注意事項

不僅當人們被限制在家裡或在護理機構中,會議和探訪的可能性減少時,而且當護理機構與鄰裡生活分離時,積極的關係生活的可能性也得不到保證。因此,機構和社區必須做出承諾,在各個層面上促進青年和老年人之間富有成效的關係,並促進多種形式的融合。

3.6

老年人有權維護其身心健全,並受到保護,免受一切形式的身體和精神暴力以及不當形式的身體、藥物和環境限制,以及虐待和有意或無意的疏忽。

3.7

與老年人互動的人有義務舉報針對老年人的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和歧視。

範例和注意事項

為了堅決打擊針對老年人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可考慮對精神和身體暴力、虐待、剝奪基本護理、威脅、勒索、羞辱、恐嚇、經濟暴力或經濟暴力等行為判處加重處罰。發生在受保護的環境或照護或援助設施中。與所有不當形式的物理、藥物和環境限製作鬥爭顯得尤為重要。

無論暴力、虐待或忽視是否發生在家庭、機構內或其他地方,都應確保這種保護。

預防此類虐待的最有效形式並不是使用單純的技術控制形式,例如使用攝影機,而是培養老年人與外界的生活關係和互動的可能性:訪客和志工的存在是防止封閉空間內可能發生的虐待行為的最佳保護措施。

進一步的預防工具是老年人有權選擇居住的地點和與誰一起居住,同時也透過推廣家庭照護和共同居住服務作為每個人都能獲得的可能性。

3.8

老年人有權透過適合其條件和可能性的彈性工作形式或透過志願活動積極參與社會生活。

3.9

即使有心理身體限制,老年人也有權保留獲得文化和娛樂服務的可能性,以及表達自己的思想和增加文化的權利。

3.10

機構有責任透過資訊科技手段保障數位包容、電子學習和便利學習服務。

範例和注意事項

保障這項權利需要各機構和行政部門行使公共保護,並呼籲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以避免邊緣化過程。

為此,各機構必須提供適當的援助,不僅是為視力障礙或聽力障礙人士或行動能力提供的援助,而且還為社會和數位參與活動提供援助。

此外,進入日間中心的具體且可驗證的可能性是保護這些權利的不可或缺的形式。

老年人從事其喜歡的活動(包括工作和學徒)的權利不容忽視,儘管是透過適當且有效可行和可用的形式進行的。事實上,普遍存在的偏見導致人們認為老年人沒有能力活動和承擔責任。科學證據顯示,老年時期的積極老化不僅能夠確保更高的生存率,而且能夠減緩衰退速度,決定了對社會和衛生服務的更有限的需求以及更好的生活品質。

3.11

老年人有權利陪伴

保留並尊重自己的信仰、意見和感受。

範例和注意事項

由於缺乏禮拜場所以及經常選擇關閉接待和護理場所的宗教活動,老年人進行宗教活動的權利受到阻礙。

3.12

老年人有自由行動和出遊的權利。

3.13

各機構有責任採取措施,以便利老年人的行動和充分利用專為老年人設計的基礎設施。

範例和注意事項

城市環境對老年人的流動性並非沒有障礙和阻礙,老年人與其他弱勢群體一樣,在乘坐交通工具、前往公共場所和向公眾開放的場所時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因此,取消對行動自由的一切形式的限制必須是所有公共機構日益堅定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