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獲得負責任援助的權利
4. 獲得負責任援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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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的前兩條也概述了負責任援助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指出:「2.1 老年人有權參與定義照護路徑、治療類型並選擇提供照護健康的方法和社會關懷。衛生和社會護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責任向老年人提供提供衛生和社會護理的所有可用選擇」。

在現代複雜的治療路徑中,人們有權了解可能的替代方案、每種方案的優缺點。可以說,即使在援助領域,也有必要製定知情同意書,這是一項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在不公開偽造資訊的情況下出現錯誤資訊的風險,或者乾脆缺乏資訊。正是朝著這個方向,以下條款規定《2.3 必須保障老年人依照現行立法的規定享有與健康治療有關的知情同意權。 2.4 醫生和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有責任向老年人提供與其身體和認知狀況有關的所有必要資訊和專業技能。 2.5 各機構有責任採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止虐待。

相關評論中報導的例子在這方面具有啟發性:「即使老年人有能力表達同意,但在提供醫療服務時經常不恰當地請求支持管理員的同意,例如以下情況:有關健康狀況的信息僅提供給親屬,而不提供給有關老年人或他們指定的其他對象"。

以下文章旨在確保老年人獲得與年輕人同等品質的照護;護理環境不會自相矛盾地導致殘疾或喪失自給自足;治療和援助始終以康復和恢復到以前的健康和生活狀況為目標。提供居家照護本身就是一種保證:我們清楚知道收容機構如何代表身體和精神殘疾的內在因素:所謂的臥床休息,與家庭分離不可避免地伴隨的混亂狀態,被迫的不動,飲食的改變、睡眠節奏的不同、可進行的活動的匱乏、客觀的社會孤立,這些只是最重要的變數。這是以下文章的基本原理: «2.6 老年人有權獲得適合其個人需求和願望的高品質護理和治療。 2.7 老年人有權獲得適當和有效的與其健康狀況相關的任何必要的醫療服務。 2.8 老年人有權在最能保證受損功能恢復的環境中受到照顧和照顧。 2.9 各機構有責任打擊任何形式的針對年齡的選擇性醫療保健和援助。

不幸的是,在其他歐洲國家普遍存在的拒絕為老年人提供優質護理的趨勢在義大利也越來越盛行。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場大流行病揭示了令人擔憂的趨勢:從荷蘭醫生向老年患者提出的「合約」——在新冠肺炎的情況下長期通氣或安樂死——到瑞士和白紙黑字的對重症監護的限制。一項電子癌症醫學科學研究表明,歐洲只有一半的老年人獲得了為年輕人保留的優質癌症護理。矛盾的是,腫瘤在老年時更為常見!然而,甚至沒有必要擔心大流行以及隨之而來的選擇或癌症的形式。不幸的是,根據議會服務監察員和《每日電訊報》的數據,至少在英國醫院,考慮一下普通情況:老年患者沒有食物或水,傷口仍然開放,敷料沒有更換,病人沒有清洗,在那裡這是一種嚴重不充分的清潔方法,導致人們浸泡在尿液中或躺在床上的糞便中,在沒有止痛藥的情況下,治療方法不正確,或者人們跌倒後留在地板上,等等。

《每日電訊報》的文章將這種虐待描述為英國醫院的常態,並證實了許多家庭多年來所了解和抱怨的情況。報告的數據來自 2010 年,遠早於疫情大流行之前,當然不是在緊急狀態下。例如有一條路堤要重建

避免陷入類似的恐怖和人性損失。該文件試圖向每個人做出保證:不缺乏治療方法,治療的目的是治愈,在可能的情況下,始終採取謹慎措施減輕各種形式的痛苦和痛苦。委員會認為最後一點非常重要,以至於它實際上包含在第一章中,我們在其中找到以下文字:「老年人有權根據維護尊嚴、控制的原則獲得姑息治療」無論是身體上、精神上還是心理上的痛苦和折磨,直到生命的盡頭。任何人都不應該被遺棄在最後通道的門檻上。

附有以下評論:「人口老化的加劇、流行病學情況的演變以及醫學科學的進步使得有必要保證老年人充分獲得安寧療護以及更新的人類、社會和精神。正如國際參考文獻所強調的,除了安寧療護所依據的一般要素(早期識別、評估和治療的多維性、護理的連續性以及治療和援助路徑的個人化規劃)之外,有必要考慮需求的特殊性老年患者所表達的需求以及這些需求表現出來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必須認識到,孤獨始終是一種嚴酷的狀況,但在虛弱和患病的時刻更是如此。疼痛難耐;我們寧願死亡也不願獨自受苦。安樂死的請求常常從這裡開始。家庭成員、社會團體、社區有責任不將臨終者的需求僅僅委託給醫療層面,而是在生命的最後階段值得、深情地陪伴他。

與疼痛的鬥爭貫穿了我們文本的所有三章:它同時也是一種權利、對援助和關懷的保護、人類和社會的陪伴,因為我們意識到疼痛不能也不應該在孤獨中經歷。出於每個人的願望,即以盡可能最好的方式得到照顧,並伴隨著生活中的各種困難,委員會提出了一種新的護理模式的建議,靠近家庭,關注社會問題,關注預防,尋求協同作用。透過研究《憲章》第三部分的報告,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