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老年人尊嚴的保護權
3. 老年人尊嚴的保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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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第一章致力於保護老年人的尊嚴,確立了兩個重要原則: «1.1 老年人有權以獨立、自由、知情和自覺的方式決定自己的生活選擇和生活。決定。 1.2 鑑於老年人的身體和認知狀況,家庭成員和與老年人互動的人有責任向他提供自由、充分和有意識的自決所需的一切資訊和知識"。

這裡的權利和義務結合,共同努力創造一個選擇自由不是空話、紙上談兵的權利的環境。同時,老年人生活的最大問題之一也被指出:選擇的可能性被剝奪。這兩篇文章的評論很好地解釋了這一點:「在老年時,我們經常進入一個陰影錐體,表面上是由健康狀況和虛弱決定的,但實際上是年齡歧視的偏見的表達,根據這種偏見,老年人不再有年齡歧視的偏見。有必要區分對身體或認知依賴性的評估與假定的無能力做出決定,後者通常轉化為隱性的取消資格。

老年人喪失一些日常生活的身體和工具能力(洗漱、吃飯、用錢、交通工具等)這一事實不應自動變成無能力判斷,而自動被替代。 ,以及例如當老年人被阻止選擇食物的類型和品質、無法擁有自己的身份證件或電子支付時發生的虐待行為"。

我在這裡從關於綠色通行證和強制疫苗接種的辯論開始做筆記,由於對個人自由限制的擔憂,這場辯論在大流行期間引起了報紙的關注。好吧,沒有一句台詞表明老年人,尤其是被機構化的老年人,更加缺乏自由。 《紐約時報》最近於 2021 年 9 月 11 日進行的一項調查描述了對老年人系統性服用抗精神病藥物的情況

療養院的客人、規避法律的機制、原因和影響。這是化學約束措施的悲劇性使用,適用於美國 21% 的療養院居民。例如,所使用的捷徑之一是診斷精神分裂症,在這些機構中每9 名老年人中就有1 人使用診斷精神分裂症,而在一般人口層面上,這一數字僅為1 : 150,這是一個巨大的差異。美國療養院已有超過20萬名老年人接受了診斷和「治療」。如果你認為參議院委員會從 1976 年起就對這一現象進行了調查,其標題雄辯:“美國的療養院護理:公共政策的失敗”,那麼這種現象並不新鮮。

化學約束在義大利也很普遍。它的確切尺寸尚不清楚,但它代表了剝奪個人自由的真正可恥的例子。這是許多老年人陷入的深淵,尤其是非法建築,這些建築利用化學束縛來解決人員短缺、有機計劃不透明、不同養老院之間使用不穩定就業等問題。老年照護改革委員會希望透過《憲章》重申老年人的權利,譴責虐待行為,並展望老年人未來的新前景。對克制的譴責在本領域中也是顯而易見的。 3.6 「老年人有權維護其身心健全,並受到保護,免受一切形式的身體和精神暴力以及不當形式的身體、藥物和環境限制,以及虐待和有意或無意的疏忽」。

相關評論甚至提出了可能的解決方案:「與所有不當形式的物理、藥物和環境限制的鬥爭顯得尤為重要。

無論暴力、虐待或忽視是否發生在家庭、機構內或其他地方,都應確保這種保護。

預防此類虐待的最有效形式並不是使用單純的技術控制形式,例如使用攝影機,而是透過培養與外界的關係和互動的可能性來體現。

老年婦女:訪客和志工的存在是防止封閉空間內可能發生的虐待行為的最佳保護措施。

這些考慮促使委員會提出改革 RSA 的方法。我在此引用我 9 月 1 日向德拉吉總統介紹改革計劃時的一段話:「1) RSA 必須是向家庭、志工、民間社會開放的住所,其中可以舉辦日間中心、遠距醫療、提供本地服務和綜合家庭護理的中心。對外開放和交流的程度成為各機構的認可和品質評估標準之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來出現可怕且普遍的孤立和孤獨狀況,這種情況不幸地發生在冠狀病毒大流行期間。作為護理連續體的一部分並與醫院相關,RSA 可以在過渡護理中發揮作用,以期使康復和穩定的老年人最終重新融入家庭。 2) 正是針對這項功能變化,審查了 RSA 正常運作所需的人員標準、強制性設備以及醫療保健、護理和復健人員。 3)這些進步一方面需要對關稅制度進行審查,另一方面也需要透明度和公佈人員配置計劃的義務。

因此,促進了三個變化:將結構對外開放作為認證標準的絕對要求,將住宅護理功能作為動態平衡連續體的一部分,作為過渡時刻而不是終點站,有機工廠的嚴格控制和透明度,以及其適當的增強。打擊違章建築也意味著要求所有建築物開放、完全透明、進出、可通達、可滲透。對老年人選擇自由最嚴重的侵犯之一是,在可以正確定義為監獄的政權內,他們實際上無法會見或離開這些建築。

我現在想回到第二個例子,即保護老年人選擇自由的第一條和第二條。晚年去哪裡住?這是受到保護的基本選擇之一:待在家裡。很多時候,是由親戚做出決定,甚至是支持管理人員,他們有時過於隨意地採取一些技能,使老年人淪為隱含的禁忌人的角色。但更糟的是,這種選擇往往是由於完全缺乏居家照護服務,或是經濟上無法獲得這些服務而決定的。一方面,如果絕大多數老年人選擇留在家裡,我們會看到,在疾病和殘疾情況下,或者在親屬和監護人的困難和願望的情況下,許多障礙加起來使這一點變得困難,甚至是艱鉅或不可能的。憲章對此有何規定?第 1.9 條規定了「老年人有權盡可能長時間地留在家中」的原則。

這是一項深刻的改革,從「居家養老」的標題就可以看出。原因很簡單,我相信這是無可爭議的:對那些上了年紀的人來說,家是他們的情感和記憶、歷史和經歷的地方。正如卡米萊裡所寫,失去它意味著失去你的記憶,放棄你的根源,最終放棄你自己。

然而,老年人常常因為家庭原因、經濟原因,特別是因為缺乏服務而失去家園。該委員會與ISTAT 合作探討了75 歲以上老年人的狀況這一主題,但我並沒有詳細討論現已發表的研究結果,我只想觀察到,在這個年齡組中,有超過100 萬老年人患有嚴重的疾病。如果我們不在國內為這些人提供足夠的社會支持來保護他們,他們還有什麼選擇的自由?想想建築障礙、沒有電梯的房屋、陡峭的山區中心,簡而言之,那些沒有陪伴的人生活的困難。基於這些原因,委員會建議前所未有地加強所謂的 ADI(持續綜合家庭援助)。第 1.10 條規定,「老年人在缺乏或失去房屋的情況下,有權獲得足夠的經濟福利,以便能夠

有足夠的住房。相關評論解釋說,「老年人留在家中以及在私人和公共空間自由行動的權利,需要不斷致力於消除建築障礙,這種幹預措施往往受到法規和政策的限制。」複雜繁瑣的行政程序,實際上最終損害了人們的流動權。住房權和住房權也必須表現為在被驅逐或無家可歸的情況下立即以租金補貼獲得住房的權利。因經濟原因或其他社會問題而導致不當住院的情況並不少見,導致長者個人受苦和不便,並給社會帶來不合理的經濟成本。社會和衛生服務支持的缺乏和不足往往會導致客觀上侵犯自己在家中居住的權利:想想成千上萬的老年人受到建築障礙的限制,其中最常見的是缺乏為住在高層的人準備的電梯。

第一節包含更多內容,但總而言之,我指出了兩個極端的例子,很好地描述了第一章:從不遭受暴力、虐待和限制的權利到能夠留在家裡並做出選擇的可能性如何以及與誰一起生活。必要的徹底改革就是從這些需求出發的。